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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牡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牛永建与李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牛永建;李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菏牡商初字第135号原告:牛永建,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电话;6683977被告:李青,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区。诉讼代理人:蒋永东,菏泽市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啤酒款8000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予以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青于2012年6月7日前支付给原告牛永建现金3500元。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青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霍玉山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