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民三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汉朋与韩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朋,韩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三初字第698号原告王汉朋,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中国医药指南杂志社工作,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韩立国,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朋与被告韩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汉朋于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汉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王汉朋负担。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齐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