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啥啥、叶某甲等与蒙城县长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啥啥,叶某甲,叶某乙,叶才良,张丙兰,蒙城县长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啥啥,女,1981年10月出生,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系死者叶国际妻子。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乙。叶某甲、叶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张啥啥,女,1981年10月出生,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系死者叶国际妻子。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才良,男,1958年5月出生,下岗工人,住固镇县,系死者叶国际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丙兰,女,1951年6月出生,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系死者叶国际母亲。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才良,男,1958年5月出生,下岗工人,住固镇县,系死者叶国际父亲。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长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像西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葛清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啥啥、叶某甲、叶某乙、叶才良、张丙兰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长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啥啥、叶某甲、叶某乙、叶才良、张丙兰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啥啥、叶某甲、叶某乙、叶才良、张丙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啥啥、叶某甲、叶某乙、叶才良、张丙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啥啥、叶某甲、叶某乙、叶才良、张丙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欧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