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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许从惠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从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06号原告:许从惠,男,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现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XX,男,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现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从惠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从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XX的财产在人民币22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从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XX的财产在人民币22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奚正荣审判员  柴 俊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汤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