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9--9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8月15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6月5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2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00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黄某,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林某,女,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博罗县。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1月在福田经他人介绍认识恋爱,于××××年××月××日到博罗县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没有生育小孩。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双方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告愿意付给被告人民币5000元作为补偿;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被告林某辩称,我与原告于2009年11月在福田经他人介绍认识恋爱,于××××年××月××日到博罗县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婚后,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婚后,怀孕不久发现我也得了尖锐湿疣(××),后来经诊断得出原告先感染了尖锐湿疣(××),××对胎儿影响甚大所以经原告父母同意情况下在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做了引产手术。我与原告虽然发生过争吵,但不影响双方的感情。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夫妻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在博罗县福田镇经他人介绍认识恋爱,于××××年××月××日到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于2012年3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恋爱并结婚,组成了一个健康的家庭,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好好维护。近来,虽然夫妻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但是,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沟通,互让互凉,夫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合法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