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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韩新国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周国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周国富,无锡市富超喷雾干燥机械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160号原告:韩新国,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戚秋月,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五爱路水车弯6—12号。负责人:赵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忠益,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员工。被告:周国富,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无锡市富超喷雾干燥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前石路。负责人:郁慧萍,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尹宏宇,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新国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周国富、无锡市富超喷雾干燥机械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国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新国撤回对被告周国富起诉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