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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行告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丰南区xxx村民委员会与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集体土地权属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南区XXXXXX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南行告字第5号起诉人丰南区XXXXXX村民委员会,地址:黑沿子镇。法定代表人高庆礼,村委会主任。起诉人丰南区XXXXXX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1)第1号《关于对XXX居民委员会与XXXXXX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书》并确认争议地块“羊胡子”486.8亩土地归起诉人集体所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起诉人所递交的诉讼材料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丰南区XXXXXX村民委员会的诉请属复议前置事项,起诉人应先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故本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丰南区XXXXX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上诉状副本二份,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延审 判 员  马 征代理审判员  黄晓璇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良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