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康廷志与哈人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康廷志;哈人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87号原告:康廷志,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哈人物,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廷志诉被告哈人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廷志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哈人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廷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廷志撤回对被告哈人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康廷志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士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