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安徽恒益建材有限公司与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恒益建材有限公司,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安徽恒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丛育才。被申请人: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徐颖颖。申请人安徽恒益建材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款4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土地证作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恒益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土地款4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效成审判员 马开功审判员 何 琼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