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124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章魁显、金小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章魁显,金小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2428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21号。主要负责人:王剑波,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泉、殷浩彬,系该行职员。被告:章魁显,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被告:金小平,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温州市瓯海区,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章魁显、金小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章魁显偿付原告准贷记卡透支款91196.64元(截止2017年9月1日,其中透支本金47319.38元、利息11377.26元、滞纳金32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2.判令被告金小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主合同卡种大唐贷记金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信用额度5万元债权银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务人章魁显主合同相关约定1.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最低1元/月;2.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3.年费60元/年。透支事实2016年5月28日开始透支,2016年8月开始逾期,截止2017年9月1日,此时形成透支本金47319.38元,利息11377.26元,滞纳金32500元。还款事实自2016年8月逾期至今还款2000元,用于冲抵本金。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47319.38元透支滞纳金2365.96元.元予以一次性计收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11月1日的利息为13181.16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47319.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费用备注1.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遂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47319.38元,故对滞纳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即47319.38元×5%=2365.96元。2.原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滞纳金后开始计收的违约金,其实质与滞纳金无异,故对原告新计收的违约金统一按计入滞纳金给予一次性计收。涉案担保合同保证人金小平保证合同编号签订时间2012年4月27日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被保证人信用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保证范围5万元的申请授信额度及超过此申请授信额度10%的超限额度为最高额度内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透支利息及费用(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各项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魁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7319.38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1月1日共计利息13181.16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47319.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滞纳金2365.96元。二、被告金小平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被告章魁显、金小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夏晓峰人民陪审员郑汉峰人民陪审员曹文辉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陈霄书记员陈伊闻?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