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永峰与陈冠中相邻关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峰,陈冠中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刘永峰,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冯静,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陈冠中,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峰诉被告陈冠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以被告陈冠中已停止侵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峰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刘永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汪召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