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东营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816号原告原告东营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府前大街73号楼7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全,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山,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城南一路3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涛,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营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富珍审判员  王清丽审判员  韩国东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