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麻亚军诉被告陕西宜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麻亚军;陕西宜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63号原告麻亚军,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明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宜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万强艺术家******。法定代表人张元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启安,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麻亚军诉被告陕西宜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麻亚军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亚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麻亚军已预交,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麻亚军负担。审判员 周 荣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