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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797号原告李某,职工。被告郭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