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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中执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尤西雅(安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西雅(安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C}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中执复字第14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尤西雅(安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东段。申请执行人杨波,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复议人尤西雅(安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1)文法执字第3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中,申请复议人尤西雅(安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尤西雅(安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西雅(安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王志广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洪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