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涞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艳花与涞源县城关供销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花,涞源县城关供销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311号原告王艳花,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城关供销社。法定代表人杜月华,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花与被告涞源县城关供销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勾丽娟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春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