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离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任建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娥,薛慧兰,刘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离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任建娥。被执行人薛慧兰。被执行人刘永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1)离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8曰向被执行人薛慧兰、刘永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慧兰、刘永明给付申请执行人任建娥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850元,执行费8300元。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薛慧兰、刘永明在吕梁市离石区环保局家属院一号楼一单元房屋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慧兰、刘永明位于吕梁市离石区环保局家属院一号楼一单元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