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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邯山民初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鑫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区鑫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振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山民初字第3514号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鑫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劳动路38号院1-1-2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臣江,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涛,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振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鑫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鑫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鑫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鑫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扬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