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同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汇通储运有限公司、吉林市嘉信工贸有限公司、王红梅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同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通储运有限公司,吉林市嘉信工贸有限公司,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同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赵育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浦克,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汇通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尹凤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嘉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尹凤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红梅,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同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汇通储运有限公司、吉林市嘉信工贸有限公司、王红梅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执行中于2011年12月2日向执行人吉林市汇通储运有限公司、吉林市嘉信工贸有限公司、王红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的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吉林市汇通储运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车辆车籍查封,对被执行人吉林市嘉信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债权进行冻结、部分房屋及土地轮候进行了查封。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暂无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吉林市汇通储运有限公司、吉林市嘉信工贸有限公司、王红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洪波审判员 曲德宽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