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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宾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397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邹识蓉,女,宜宾县古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甲。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识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就闹过许多矛盾,在外地打工也不愿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得知父母已经在家里办了结婚登记,才与被告勉强地生活了两年多时间。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责骂原告;2006年双方再次争吵后,双方便分居生活,被告胡某甲在外地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胡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胡某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2月7日,双方到宜宾县古罗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5月1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胡某乙,现在古罗镇中读小学五年级,一直随原告的父母在古罗镇合林村水井组生活。原、被告恋爱期间就经常闹矛盾,婚后因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被告作为原告家的上门女婿,与原告常年在外地务工,很少回过家。2006年原、被告再次闹矛盾,原告便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在外地务工也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宜宾县古罗镇合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钟富和(系被告胡某甲的干爹)与邓自容的证言证实,事实清楚,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合,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6年双方闹矛盾后被告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二、婚生女胡某乙随原告许某某生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 刚审判员 李代卯陪审员 粟朝军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