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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民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俞德水与尹子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德水,尹子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367号申请执行人俞德水,农民。被执行人尹子琪,农民。申请执行人俞德水为与被执行人尹子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0)台仙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被告尹子琪赔偿原告俞德水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421.49元(包括被告尹子琪已支付的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尹子琪无存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13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