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茂化法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付业盛与刘付春明、罗福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业盛,刘付春明,罗福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茂化法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刘付业盛(又名刘付业成)委托代理人叶欣荣被告刘付春明被告罗福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业盛诉被告刘付春明、罗福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付业盛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付业盛撤回对被告刘付春明、罗福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刘付业盛负担。审判员 黄建辉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