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民初字第41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屠本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性格不投,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一点小事殴打原告。虽经亲友屡次劝阻,但被告仍不知悔改。双方目前已分居近一年。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沟通,被告一直想为家庭创收,给原告的关爱少了一些,但被告保证今后一定会改正不足之处,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请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4月6日登记结婚,次年3月22日生一女王某。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还动手殴打过原告,致双方夫妻感情不和。2011年11月,双方再次发生冲突,为此原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庭审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本院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宁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