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乐,齐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李乐。被执行人齐珍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乐与被执行人齐珍忠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民初字第6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