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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乐,齐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李乐。被执行人齐珍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乐与被执行人齐珍忠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民初字第6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