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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詹陆武、郭兆平诉祝红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詹陆武,男,1954年7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兆平,女,1958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祝红义,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詹陆武、郭兆平诉祝红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2011)松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詹陆武、郭兆平据此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祝红义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银行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詹陆武、郭兆平同意终结本院(2011)松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松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