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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郯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韩长胜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长胜,袁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郯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韩长胜,男,1939年4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王陈村,村民。被执行人袁明才,男,1950年8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埠西南村,村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09)郯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颜海军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XX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