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邓谷炽、邓汝松等与朱坚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谷炽,邓汝松,黄先带,邓建平,朱坚强,刘厚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661号原告:邓谷炽,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邓汝松,男,193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汉族,住佛冈县。原告:黄先带,女,194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邓建平,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少波,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夏林,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告:朱坚强,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刘厚永,女,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连江路13号商业大厦2楼。原告邓谷炽、邓汝松、黄先带、邓建平与被告朱坚强、刘厚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谷炽、邓汝松、黄先带、邓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恩宽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利桂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