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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福珍与张秀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珍,张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刘福珍,��,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河西镇。被执行人张秀兴,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河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年9月15日作出的(2011)安汉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秀兴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秀兴限期赔偿申请执行人刘福珍二次手术费用等合计4964.23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申请费5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张秀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秀兴去向不明,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执字第000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院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举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党琰君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