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商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赵云骏与郁继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骏,郁继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2124号原告:赵云骏。委托代理人:冯应英、任小芬。被告:郁继青。原告赵云骏与被告郁继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英英独任审判。因被告郁继青下落不明,本院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云骏的委托代理人冯应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郁继青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云骏诉称:其与郁继青系朋友。2009年12月7日,郁继青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8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其以现金方式向郁继青交付580000元,郁继青就此出具借条一张。但借款到期后,郁继青未归还借款,后来甚至无法联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郁继青偿还借款580000元并支付利息97440元(按月息0.7%从2009年12月7日计算至2011年12月7日),共计677440元。被告郁继青未作答辩。原告赵云骏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09年12月7日郁继青出具的借条。证明郁继青向赵云骏借款58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的事实。2、杭州颐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阳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颐阳公司章程复印件。证明赵云骏系颐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该公司76%的股权,有经济实力。3、杭州利优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优来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利优来公司章程复印件。证明赵云骏在利优来公司拥有90%的股权,有经济实力。4、2009年12月上旬颐阳公司账号尾数为7615的银行对账单和利优来公司账号尾数为0093的银行对账单。证明颐阳公司、利优来公司在赵云骏出借本案所涉款项期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5、颐阳公司的酒类产品手册。证明颐阳商贸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酒类批发。被告郁继青未提交证据。被告郁继青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赵云骏提交的证据1经核对与原件无异,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因赵云骏表示其出借给郁继青的本案所涉款项系自有资金,与颐阳公司、利优来公司无关,故其提交的证据2-5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综上,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12月7日,赵云骏向郁继青出借580000元。郁继青就此出具借条一张,表示“今郁继青向赵云骏个人借款伍拾捌万元整,定于三个月期限归还!特立此条!”。但郁继青至今未归还该款,故赵云骏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在庭审中,赵云骏认可其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并无依据,表示应从借款期限届满之后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本院认为,郁继青向赵云骏借款580000元,有郁继青向赵云骏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郁继青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赵云骏起诉要求郁继青归还借款58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赵云骏要求按月息0.7%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郁继青未按照借款期限归还借款,应从逾期之日2010年3月7日开始按照同期银行6个月内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86%支付逾期利息,计算至2011年12月7日为49329元,赵云骏主张的计算标准有误,本院予以更正。郁继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郁继青归还赵云骏借款58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49329元,共计6293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赵云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4元,由赵云骏负担751元,郁继青负担9823元,郁继青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郁继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赵云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熊英英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