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黄某、罗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罗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03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绰号“鑫娃”,农民,;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3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06年4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1年10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2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罗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1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为帮助其亲戚刘喜花讨回欠款,结伙罗某等人,经事先预谋,擅自将被害人黄良移从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群益村的租房带至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凯都宾馆505房间内进行看管拘禁。期间被告人黄某、罗某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黄良移筹钱还款。直至2012年1月17日8时许,被害人黄良移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民警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良移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雷慧、刘喜花、罗祖亮、黄连香、胡金全、罗光满、金奶的证言,借条,门诊病历,损伤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两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罗某结伙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有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2年7月16日止)。二、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2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海云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王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