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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张文高与余江龙、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高,余江龙,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张文高。委托代理人:毛荣中。被告:余江龙。委托代理人:孙树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林荣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高诉被告余江龙、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高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江龙、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高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江龙、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高撤回对被告余江龙、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张文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旺建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