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夏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夏某;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285号原告:夏某,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潘某,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士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