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霞与王廷福、王友强、王志成、吴海珍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王廷福,吴海珍,王友强,王志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李霞。被告王廷福。被告吴海珍。被告王友强。被告王志成。法定代理人王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王廷福、王友强、王志成、吴海珍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廷福、王友强、王志成、吴海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霞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对被告王廷福、王友强、王志成、吴海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李霞承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人民陪审员 谢再琼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