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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霞与王廷福、王友强、王志成、吴海珍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王廷福,吴海珍,王友强,王志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李霞。被告王廷福。被告吴海珍。被告王友强。被告王志成。法定代理人王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王廷福、王友强、王志成、吴海珍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廷福、王友强、王志成、吴海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霞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对被告王廷福、王友强、王志成、吴海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李霞承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人民陪审员  谢再琼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