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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3)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杨某(曾用名杨志宏)。委托代理人王营,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本院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肖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庆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