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刑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李树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树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422号罪犯李树兴,男,1974年2月6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李树兴因犯盗窃罪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以(2009)迎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李树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普管级,受表扬五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兴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程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