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桂林梦之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桂林梦之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崔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象民初字第522号 原告桂林梦之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20路,组织机构代码:66481704-8。 法定代表人:钟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金顺,广西兴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敬,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梦之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梦之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22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粟卫红 、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