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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义诉被告董学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769号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董某某,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