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0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郭xx与城固县XX矿山石料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226-1号申请执行人郭XX,男。被执行人城固县XX矿山石料场。负责人肖X,系该石料场投资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民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城固县XX矿山石料场的机械设备。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转让、抵押、买卖,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 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