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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邓某某申请执行卫某某婚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234-1号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卫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卫某某婚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卫某某名下财产1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