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青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青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封洁,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嘉定区,身份证号码:31011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彭赵村***号。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2)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洁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庆、被告人封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封洁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李祖雄后,向李祖雄出示警用手铐和带有警徽的钱包、钥匙包等物品,谎称自己是南宁市刑侦支队二大队长。同年7月,被告人封洁以能帮被害人李祖雄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的朋友韦婉玲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祖雄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2000元。后被告人封洁欲再次以同样理由骗取李祖雄人民币100000元时,因李祖雄报警抓获封洁而未得逞。上述事实,被告人封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案且有接受刑事案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南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交通银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证人詹军荣证言、被害人李祖雄陈述、被告人封洁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自己是公安人员,并谎称能帮助他人办理取保候审为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封洁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封洁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骗取了受害人人民币32000元后,又准备以同样手段再次骗取受害人人民币100000元时因受害人报警而未得逞,在本案犯罪过程中,有既遂又有未遂,本院将根据全案的实际情况予以处罚。被告人封洁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封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封洁向被害人李祖雄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 疆人民陪审员 周少清人民陪审员 颜智慧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