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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圣兰与重庆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刘圣兰;重庆西南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圣兰,住重庆市江**。委托代理人谭汉生,西南合成医药集团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启明,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西南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法定代表代理人李景波,重庆西南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余静波,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圣兰与上诉人重庆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沙法民初字第0284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圣兰、重庆西南医院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圣兰于2012年5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重庆西南医院于2012年6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圣兰、重庆西南医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圣兰、重庆西南医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上诉人刘圣兰、重庆西南医院各负担66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吴长渝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