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楼飞群与王植林、应爱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飞群,王植林,应爱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楼飞群,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正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被告:王植林,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应爱华,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城关镇穿城北路**号。负责人:杨燮麟。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飞群与被告王植林、应爱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楼飞群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楼飞群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飞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依法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楼飞群负担。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