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90)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盛某甲,盛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王清安,男,193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系罗某表伯。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盛某甲。委托代理人马晓明,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某乙(又名盛前)。上诉人罗某、盛某甲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1)峰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峰峰矿区法院(2011)峰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峰峰矿区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李文明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