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985号原告韩某,已于2013年4月1日去世。委托代理人刘建民,高碑店市南大街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已于2013年4月1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一鸣代理审判员 庞美鸥人民陪审员 邢远征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航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