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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985号原告韩某,已于2013年4月1日去世。委托代理人刘建民,高碑店市南大街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已于2013年4月1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一鸣代理审判员  庞美鸥人民陪审员  邢远征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航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