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镜执字第0066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项长根与赵建三、汪永、芜湖市泰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长根,赵建三,汪永,芜湖市泰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0660-2号申请执行人项长根,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建三,男,1966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汪永,男,1965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泰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时代商业街。法定代表人:汪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震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卓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