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牛民初字第556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陈世荣与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荣,袁义,周建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5567号原告陈世荣。委托代理人钟友明。被告袁义。被告周建蓉。原告陈世荣与被告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原告陈世荣申请,依法追加周建蓉为本案共同被告,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世荣的委托代理人钟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义与被告周建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且在借条上写明还款时间,并提供了分房拆迁合同一本做抵押,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一分钱,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袁义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周建蓉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袁义于2009年9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有袁义借陈世荣现金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用于工程周转(青白江区房屋拆迁)时间两个月正”,借条上附有被告袁义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袁义归还借款未果,遂于2011年8月31日起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袁义与被告周建蓉之间系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时间为1989年5月29日。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借条、结婚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袁义于2009年9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之规定,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袁义归还借款20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由于被告袁义与被告周建蓉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建蓉应当与被告袁义共同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义与被告周建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世荣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被告袁义与被告周建蓉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陈世荣垫付,被告袁义与被告周建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陈世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廉书代理审判员 何奇卿人民陪审员 姜绍刚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