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袁洪佐与李晓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洪佐,李晓良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060号原告袁洪佐,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平度市灰埠宏泰铝合金配件门市部业主,住平度市。被告李晓良,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洪佐与被告李晓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洪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洪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洪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洪佐负担。审 判 长 孙吉昌审 判 员 姜明进人民陪审员 姜锡风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