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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袁洪佐与李晓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洪佐,李晓良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060号原告袁洪佐,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平度市灰埠宏泰铝合金配件门市部业主,住平度市。被告李晓良,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洪佐与被告李晓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洪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洪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洪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洪佐负担。审 判 长  孙吉昌审 判 员  姜明进人民陪审员  姜锡风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