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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林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马章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林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章成,,男。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章成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章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8日,被告人马章成冒用张学军之名,采取虚构租车使用的手段,将被害人郭某某的“日达牌”ZL50G-II型铲车(发动机号A021007,车架号:020727-020917)骗至安阳市,后转手销赃。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骗铲车价值185300元。案发后,被骗铲车在鹤壁市浚县被追回,现已发还被害人郭某某。被告人马章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章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郭一某、郝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章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章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章成在庭审中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章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荣跃审判员  路宏山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元小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