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民二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雷X诉被告成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X,成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669号原告雷X,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国钊,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X,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雷X诉被告成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国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X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至今身上仍留有多处伤痕。被告的家庭暴力令原告生活在极度的恐惧当中,完全丧失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成X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儿子能独立生活止;3、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成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通过网络自行相识谈婚,2009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2010年8月18日生一子成XX,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10月被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撤诉。审理中,本院于2012年6月1日与被告做有谈话笔录一份,被告称因孩子尚年幼,需要照顾,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1)莲民一初字第01827号民事裁定书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孩子尚年幼,需要父母共同抚养、教育,双方应从孩子角度出发,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协商化解矛盾,其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X要求与被告成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雷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建利代理审判员  沈 立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