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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程巨贞诉被告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程巨贞,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南店子街5061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8403147751。被告周峰,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园艺场家属院。身份证号码:372925198601151735。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巨贞诉被告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巨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巨贞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房殿军